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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火灿与林金筑、林瑞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火灿,林金筑,林瑞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06号原告林火灿,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金筑,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瑞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火灿与被告林金筑、林瑞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火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