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火灿与林金筑、林瑞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火灿,林金筑,林瑞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06号原告林火灿,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金筑,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瑞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火灿与被告林金筑、林瑞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火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文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