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千间房。法定代表人刘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上诉人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5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的《钢板仓制作安装合同书》中约定了“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新疆华城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