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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忠,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忠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