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丽园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84号罪犯张丽园,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乡宁县人。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以(2010)夏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请本院对罪犯张丽园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丽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丽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丽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到2023年5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