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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与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33号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杜学平,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童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