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87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872-17号原告: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产。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移、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