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初字第87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872-17号原告:滨州市海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滨州市坤泰置业有限公司、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产。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滨州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XXX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移、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