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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玉宝与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刘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张玉宝,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秀秀,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辉,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宋多智,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宝诉被告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张玉宝负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