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玉宝与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刘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张玉宝,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王秀秀,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辉,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宋多智,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宝诉被告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张玉宝负担。审判员 宋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