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于桂芳与赵关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桂芳,赵关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桂芳,女,192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曹玉平,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关龙,男,194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刘忠宝,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桂芳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关龙、于桂芳系邻居,赵关龙为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于桂芳丈夫刘浩东为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刘浩东已经去世,目前该房屋由于桂芳居住。赵关龙的厨房窗、分户门与于桂芳的分户门之间成直角,双方的分户门原均向内开启。多年前于桂芳将其分户门改为朝外开启,在于桂芳开启其分户门时,将赵关龙厨房窗户大部分遮住。赵关龙向于桂芳提出异议。于桂芳未整改,故赵关龙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于桂芳将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一村XXX号XXX室朝外开启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于桂芳将其分户门向外开启,影响了赵关龙的通风、采光等,赵关龙要求于桂芳整改,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于桂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于桂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一村XXX号XXX室朝外开启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于桂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其所在小区内,住户的分户门都是朝外开启的,因此这是通用的开启方向;在实际使用中,系争分户门开启时间只有几秒钟,如此短的时间不可能影响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且系争分户门多数情况下只需打开1/3即可;上诉人年高体残,平时需靠轮椅行动,若分户门朝内开启,上诉人在出入过程中摔倒的风险就会增加,被上诉人理当体谅并容忍上诉人将分户门改为朝外开启的行为;上诉人虽然收到了原审两次开庭的传票,也在原审中两次以书面形式发表了答辩意见,但原审法院应当考虑上诉人的特殊情况,到现场进行调查,不应缺席审理,故原审程序不合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中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赵关龙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原有的木质分户门就是向内开启的,是上诉人自行改成了现有的朝外开启的铁质防盗门,小区其他居民的房门如何开启则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照片显示,上诉人的分户门经常处于开启状态,给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不利影响;上诉人虽年高体残、需坐轮椅,但完全可以通过改变近门处的家具摆设位置来改善通行条件,不能以此为由妨碍他人的相邻权益;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仍不到庭应诉,却要求法院上门进行审理,这是没有依据的,原审缺席审理是合法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受讼争双方房屋的结构、距离、相邻位置等条件所限,上诉人将其分户门由朝内开启改为朝外开启的行为,客观上确会妨碍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益,原审据此判令上诉人将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一村XXX号XXX室朝外开启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经核,并无不当。当事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小区其他居民的房门开启方向,均不能成为妨碍他人相邻权益的理由,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原审不应缺席审理,经核,原审程序并无违法。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于桂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