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宋满智与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满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53-1号申请执行人宋满智,女,汉族。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满智与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房屋租金809178元及利息,违约金198000元,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12521.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在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延边吉泰经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