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07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某某,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同意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