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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中刑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中刑终字第13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2015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雷,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柯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王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2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酒后驾驶川AT3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州区望王路东段时,被正在检查酒驾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0.2mg/100ml,随后民警将钟某某带至巴州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钟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上诉人钟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不深,请求适用缓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有经一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钟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明,本案发生及对钟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查笔录、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6月2日23时35分,钟某某驾驶川AT3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巴州区望王路东段时,涉嫌酒后驾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2mg/100ml,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3.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明,2015年6月2日23点35分钟某某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钟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0.2mg/100ml。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5年6月2日23时35分,钟某某因涉嫌酒后驾车,随后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5.鉴定委托书、(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322号鉴定书证明,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mg/100ml。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2日晚王某某与钟某某等四、五个人晚饭期间,钟某某喝了一瓶多啤酒。7.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6月2日下午钟某某与李健、王某某等人到水库耍,晚饭期间,钟某某喝了接近两瓶啤酒,晚饭后往回赶,当车行驶至望王山路口时被查了,当场接受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一百四十多,没有异议。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查车辆及钟某某驾驶信息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钟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钟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观恶性不深,请求适用缓刑。经查,上诉人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警例行检查中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6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钟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行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同意对钟某某实行社区矫正,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钟某某判处的附加刑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锋代理审判员  陈伟代理审判员  许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