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熊根兰与吴新凡、潜山县金飞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根兰,吴新凡,潜山县金飞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达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177-3号申请执行人:熊根兰,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吴新凡,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潜山县金飞腾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冬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达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储昭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潜山县金飞腾玻纤制品有��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标号为114的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