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飞与被告高鹏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高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张亚飞,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高鹏,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飞与被告高鹏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亚飞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飞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飞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