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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飞与被告高鹏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高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张亚飞,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被告高鹏,男,汉族,1990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飞与被告高鹏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亚飞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飞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飞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