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闫成寿申请执行谭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寿,谭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闫成寿,男,生于1944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谭邦贵,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闫成寿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邦贵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谭邦贵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