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罗艳诉刘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刘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6号申请执行人罗艳,女。被执行人刘军凯,男。罗艳诉刘军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刘军凯偿还申请人罗艳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军凯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凯在银行的存款621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