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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燕岚与罗勤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勤能,吴燕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勤能,男,汉族,1990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文福、蔡春晓(实习),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燕岚,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礼墩、陈晓莹(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勤能因与被上诉人吴燕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70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罗勤能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上杭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上杭县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类,依法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讼争借贷没有约定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吴燕岚诉求罗勤能向其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吴燕岚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罗勤能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吴燕岚有权选择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罗勤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娇玲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