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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谭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刘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芬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红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