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谭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刘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芬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红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