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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官树与朱秀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官树,朱秀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官树,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英,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杨锡勇,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官树因与被上诉人朱秀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9日依法向上诉人王官树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王官树在接到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官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玉审 判 员  李淑群代理审判员  熊 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海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