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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胥锡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胥锡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号**栋。法定代表人:苏炳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杨东,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启平,男,汉族,1942年7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胥锡全,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胥锡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武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勇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