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廖云祥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兴荣,廖云素,廖云祥,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财保14号申请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负责人王晓中,董事长。被申请人沈兴荣,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廖云素,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廖云祥,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6-1号。法定代表人沈兴荣。被申请人重庆市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民主新村段)1幢和8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沈兴荣。申请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兴荣、廖云素、廖云祥、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兴荣、廖云素、廖云祥、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沈兴荣、廖云素、廖云祥、重庆绅鼎服饰有限公司、重庆市绅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