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2008年3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9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9月20日、9月22日,被告人吴伟在位于汝南县双语学校南100米路西租住的房屋内两次容留唐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吴伟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说明、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吴伟的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伟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属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伟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海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