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45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