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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45号原告孟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