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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福建源鑫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福建源鑫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守雄,舒嫔嫔,柴建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1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37号。负责人肖艳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加候,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大沙工业项目点8号。法定代表人陈守雄,总经理。被告福建源鑫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水门乡青沃村赤岭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魏洪明,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解放路1号财经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总经理。被告陈守雄,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舒嫔嫔,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柴建鲁,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诉被告宁德市永大钢业有限公司、福建源鑫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守雄、舒嫔嫔、柴建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言华审 判 员  苏玲玲人民陪审员  赖惠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