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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1194号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工业园区步焦路。法定代表人:马国林,总裁。委托代理人:蒋加佳、徐惠玲,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红英。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环宇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康文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