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与王洪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王洪高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负责人罗兵,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钱永品,男,生于194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洪高,男,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与被告王洪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承担。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