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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与王洪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王洪高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负责人罗兵,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钱永品,男,生于194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王洪高,男,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与被告王洪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汉源县富泉镇富泉社区14组承担。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