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楚刚与刘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刚,刘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460号原告楚刚,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琪、李先慧,均系山东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盼,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刚与被告刘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刚于2016年1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楚刚负担。审 判 长 李裕辉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