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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下旬至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柘林镇沪杭公路XXX号等处,组织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李玉华、XX、王辉(均已判刑)分别负责管理、收取“窑花”、洗牌、配钱。2015年7月8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3名和赌资人民币500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甲、谷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刘某甲、戴某某、吴某、陈某某、杨某某、时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刘某乙、任某某、董某某、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同案犯李玉华、XX、王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