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胡风臣上诉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174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05年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2012年因吸毒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因吸毒被固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石大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8月1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大武口区斜拉桥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将一个海洛因包子卖给吸毒人员单某某。2、2015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大武口区斜拉桥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一个海洛因包子卖给吸毒人员单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无自首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电话记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胡某某、单某某通话记录情况;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系吸毒人员,因吸毒被多次强戒的事实;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6、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吸毒成瘾严重;7、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先后四次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事实;8、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向吸毒人员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胡某某、单某某相互辨认的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关于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有异议,其给单某某贩毒但未收取毒资的辩解意见,因有其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请二审依法改判。上诉理由是:1、其只贩卖过一次毒品,判决书认定的第一起事实其没有向吸毒人员要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原判量刑过重。二审期间,上诉人胡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上诉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娟审判员  吕晓芳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