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9号原告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建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利,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元扬,经理。原告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钢结构、网架及屋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方的成品仓库钢结构工程,工程总价款为7704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施工并将工程完工交付被告使用。经结算总工程款为774362.5元,被告尚欠原告274362元没有付清。为此,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27436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据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15元,退回原告商丘市亿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仲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