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莉与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70-1号原告陈莉,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被告刘永军,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战佳珍,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刘永军、战佳珍、莱州市军鑫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战佳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4**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州路住宅区34幢1-301室的楼房一处及被告刘永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3**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州路住宅区34幢1-401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战佳珍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4**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州路住宅区34幢1-301室的楼房一处及被告刘永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3**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光州路住宅区34幢1-401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告战佳珍、刘永军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