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付秀青、李雷等与刘玉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青,李雷,李浩,李九印,田香花,刘玉梅,元冰鑫,元佳鑫,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付秀青,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李雷(系付秀青长子),男,200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同上。原告李浩(系付秀青次子),男,200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同上。原告李九印,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田香花,女,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建勇,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梅,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汤阴县。被告元冰鑫,女,200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同上。被告元佳鑫,男,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9874174-X。法定代表人范国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女,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东华鑫苑商务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秀青、李浩、李雷、李九印、田香花诉被告刘玉梅、元冰鑫、元佳鑫、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秀青、李浩、李雷、李九印、田香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达成赔偿协议,特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秀青、李浩、李雷、李九印、田香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营销服务部的起诉。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安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