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聂某某,男,山西省寿阳县人。被告温某某,女,山西省寿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