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乔红伟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49-1号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原告乔红伟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49号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3249号民事调解书第1页第21行“付原告邵树芹购房总价款违约金”补正为“付原告乔红伟购房总价款违约金”。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