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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继红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红,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516号原告赵继红,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梁金松,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工商注册号410100300008873,组织机构代码71914988-5,处所地:登封市告成镇。法定代表人卢志愿,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生,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根宪,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邹怀玉,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红诉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继红承担。审判员  王鸿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