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蔡民初字第0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民初字第0405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王金明,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蒯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