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8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薛伟进与林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伟进,林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570号原告薛伟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颜双进、张娇,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毓斌,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伟进与被告林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的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伟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伟进撤回对被告林毓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伟进负担。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