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周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45号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美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若凡,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何程,女,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公司职员。被告王周涛,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周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明茹特邀调解员李金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毓秀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