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杨民亮与龚红玲、雷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民亮,龚红玲,雷冰,龚鹏程,龚喜琼,龚明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杨民亮,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侗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号***室。被告龚红玲,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宣恩县。被告雷冰,男,生于1973年9月1日,汉族,宣恩县公安局民警,住宣恩县。第三人龚鹏程,男,生于1963年8月24日,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第三人龚喜琼,女,生于1965年10月5日,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现住宣恩县。第三人龚明成,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宣恩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民亮诉被告龚红玲、雷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杨民亮、被告雷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杨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民亮负担。审 判 长 唐秀池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