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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绰、陈继昌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绰,陈继昌,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499号原告杨绰,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六间房乡。原告陈继昌,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杨绰、陈继昌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绰、陈继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绰、陈继昌承担。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凯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