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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德军诉新疆茗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军,新疆茗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于德军,男,46岁。被告新疆茗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1幢6层606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平。委托代理人安蓉,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军与被告新疆茗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军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8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德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进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静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