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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延飞与徐文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飞,徐文静

案由

赡养纠纷,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徐延飞,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徐文静,男,汉族,4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徐延飞诉被告徐文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有退休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延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