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延飞与徐文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飞,徐文静
案由
赡养纠纷,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徐延飞,男,汉族,1949年7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徐文静,男,汉族,44岁,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徐延飞诉被告徐文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有退休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延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