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夏培顺与张余期、张锦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培顺,张余期,张锦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夏培顺,男。被执行人张余期,女。被执行人张锦富,男。本院在执行夏培顺与张余期、张锦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现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条件成熟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