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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催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天音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秦小琪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天音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29号申请人江苏天音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3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秦小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浦发昆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000051/24787392,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雅威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泉月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天音化工上��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载明的款项。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晨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