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洪友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美妆纸箱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友,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美妆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543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友。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美妆纸箱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洪友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美妆纸箱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仑劳仲案字(2015)第75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赵洪友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仑劳仲案字(2015)第75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