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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尹长军等申请四平航宇伊通分公司人格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长军,高操,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尹长军,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高操,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尹长军、高操与被执行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尹长军、高操与被执行人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