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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邦强与廖宗明、马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强,廖宗明,马万金,廖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56号原告李邦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廖宗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马万金,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廖柏青,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强与被告廖宗明、马万金、廖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邦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廖宗明、马万金、廖柏青价值1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邦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廖宗明、马万金、廖柏青17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佳佳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