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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貟小利与郭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貟小利,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小字第326号原告貟小利。被告郭忠。原告貟小利因被告郭忠借其7000元现金未还的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借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忠于2011年10月2日借原告貟小利现金1万元,约定于2011年11月2日返还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左右用两张床(不带床头)折抵借款3000元,下余700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貟小利借款七千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富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名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