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锡明、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锡明,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陈贻茂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特字第00008号原告朱锡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国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刘裕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贻茂,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易文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锡明与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陈贻茂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朱锡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陈贻茂的起诉。本��认为:原告朱锡明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锡明撤回对被告攸县石等下矿业有限公司、陈贻茂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朱锡明承担。审 判 长 刘抚男审 判 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黄泽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