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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申请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法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国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站前街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晨亮,职务主任。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与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259349.67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523849.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友谊县荣达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作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