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执3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惠德立沥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5)克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查封)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800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帅帏 搜索“”